(2015)鄢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鄢民初字第195号原告温某,女。被告刘某,男。原告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温某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温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葛志芳陪审员 王玉红陪审员 梁存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