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广晨与贝利斯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晨,贝利斯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1334号原告:王广晨,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被告:贝利斯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法定代表人:张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广晨诉被告贝利斯国际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广晨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广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广晨负担。审判员 周颖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羽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