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与李平、党小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民初字第00832号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被告李平。被告党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党小超药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健民集团随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平、党小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判长陈红艳审判员王宁人民陪审员吴元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吴海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