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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62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陆x,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x。委托代理人谭x。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陈x。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间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上海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史建颖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杨晓燕代理审判员  史建颖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