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刑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彭刑初字第56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2015年3月1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彭阳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7日经彭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5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秦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宁D·F****号“嘉陵”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彭阳县青彭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某某镇某某村某某队路段时,与同向步行在该路段路面北侧的被害人晁某某相撞,造成晁某某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晁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指使他人报案,后在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当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马某某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人宋文忠、晁鹏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时未确保行车安全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法应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马某某能够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并指使他人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能够及时到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该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还能够主动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综合被告人马某某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杨占川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海春莲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