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生岗、曹灵波等与曹灵宇、靳留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生岗,曹灵波,曹灵宇,靳留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曹生岗,男,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曹灵波,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曹灵宇,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靳留邦,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岗、曹灵波诉被告曹灵宇、靳留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岗、曹灵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生岗、曹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