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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二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生岗、曹灵波等与曹灵宇、靳留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生岗,曹灵波,曹灵宇,靳留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二初字第208号原告曹生岗,男,1958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原告曹灵波,男,1990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曹灵宇,男,1992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靳留邦,男,1957年9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麻文波,河南洛韵律师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生岗、曹灵波诉被告曹灵宇、靳留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生岗、曹灵波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解决矛盾,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生岗、曹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范帅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