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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韩柳莫与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韩柳莫,女,汉族,户籍地重庆市。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邹玉华。本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深龙劳人仲(龙岗)案(2014)3237-3334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30日前履行义务如下:1、支付申请人工资5985元;2、支付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以上2项合计人民币6035元。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且本院另案裁定被执行人须支付该厂其他工人工资合计62623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百顺塑胶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26233.5元的财产或者冻结、扣划其数额相当的银行存款(以查封清单为准)。审判员  付宇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文精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