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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民初字第02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冰诉被告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冰,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2938号原告:王冰,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王菲,女,198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龙菊。被告: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施后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冰诉被告王菲、陕西金强工程履约担保有限公司、陕西中京盛世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冰撤回起诉。诉讼费予以免交。(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俱艳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樊海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