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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骆美丰与骆云碧、骆真鑫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骆美丰,骆云碧,骆真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义执民字第2549号申请执行人骆美丰,经商。被执行人骆云碧,经商。被执行人骆真鑫,经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骆美丰与被执行人骆云碧、骆真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已拍卖被执行人骆云碧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大陈镇楂林江滨小区三期5号楼8-10号地块的房产,但拍卖款仅足以支付银行抵押款和工人工资。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金义执民字第2549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执 行 长 金建兵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楼海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