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先顺与唐旭春、许云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先顺,唐旭春,许云钦,中元瑞泽(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保字第559号原告何先顺,男,汉族,1969年10月3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唐旭春,男,汉族,1971年4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许云钦,女,汉族,1970年11月22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中元瑞泽(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福建怡森滑冰馆附属楼东面三层。法定代表人洪晓东。原告何先顺诉被告唐旭春、许云钦及被告中元瑞泽(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查封诸被告名下银行存款424万元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人陈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6号正祥香槟风范*#楼*单元(建筑面积149.08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1#、2#楼连接体地下*层*店面(面积43.41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及担保人叶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36号橡树湾*#楼*层*商业用房(面积38.37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查封被告唐旭春、许云钦及被告中元瑞泽(福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4240000元或等值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担保人陈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闽江大道116号正祥香槟风范*#楼*单元(建筑面积149.08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及福州市台江区宁化街道工业路193号宝龙城市广场1#、2#楼连接体地下*层*店面(面积43.41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停止办理上述房产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叶某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金港路136号橡树湾*#楼*层*商业用房(面积38.37平方米,产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号)房产,停止办理转让及设定抵押等手续,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 如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心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