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海军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917号罪犯王海军,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包头市昆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准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7年3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6月24日交付执行。2009年9月30日、2011年9月29日、2013年7月23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8月31日。2015年6月23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二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王海军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四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另查明,该犯本次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海军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五天,刑期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雪冰审 判 员 李庆平代理审判员 高阿韬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董宝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