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1行叙述的“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