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雁江民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周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本院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纠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江民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3页第11行叙述的“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更正为“案件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88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尹亚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