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民初字第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廉洁与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廉洁,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象民初字第1411号原告廉洁。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鸿昌广场45楼。法定代表人汪人泽,董事长。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安新北路16号安心花苑1-8门面。负责人梁斌,总经理。原告廉洁诉被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廉洁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廉洁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预收原告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廉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付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继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