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翁雁鹏与被执行人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雁鹏,李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五峰执字第00066号申请执行人翁雁鹏。被执行人李爱国。申请执行人翁雁鹏与被执行人李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8630.00元,余下部分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执行员 蔡阳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尚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