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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260号原告潘某。委托代理人卢江,湖南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审判员 苏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蒋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