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1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林杰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杰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495号罪犯林杰,别名林士杰,男,1980年6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28日作出(2007)宁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林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林杰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54814.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后,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6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62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3月7日作出(2013)闽刑执字第53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6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杰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曾因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正课教育活动扣1分。但经教育后,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达80分以上。积极参加劳动,从事平机工种,能完成任务。2012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2014年均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5年3月共获达标分2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达标分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2.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3月7日至2030年5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