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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蔡志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蔡志毅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86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建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6-8。法定代表人:宋辉。委托代理人:武青青,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州市海珠区,该公司员工。被告:蔡志毅,男,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0010上述原、被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志标独任审判。同年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武青青与被告蔡志毅同时到庭进行调解。原告新中建房地产公司诉称:2014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草场村金碧海岸花园玉兰湖**号房。同年4月9日,双方到佛山市南海区房产交易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登记备案手续。另原、被告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工行高新支行贷款1112万元购买该房屋,原告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生效后,工行高新支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后因被告逾期还贷,原告应工行高新支行的要求履行了担保责任,向该行支付了相关款项。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因被告逾期还贷导致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的,原告可单方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并应协助原告到房管局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故起诉:1、解除《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被告协助原告到房管部门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蔡志毅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请。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蔡志毅所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唯一码:********FWN、合同编号:*********167)及《补充协议》于2015年7月16日解除;二、被告蔡志毅于2015年7月31日前协助原告佛山市南海新中建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第一项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解除手续。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叶志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志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