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单某,枣强县马屯镇,电话号码:。被告:刘某,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