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屯民一初字第455号原告:单某,枣强县马屯镇,电话号码:。被告:刘某,电话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单某承担。审判员  张振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