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1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赵金超与张倩华、于华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超,张倩华,于华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1096号原告赵金超,男,1973年7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尊立,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倩华,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于华典,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金超与张倩华、于华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7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倩华、于华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