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余平良与余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平良,余先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商初字第276号原告:余平良。被告:余先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平良诉被告余先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平良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余先书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余平良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对被告余先书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平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平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