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金库与刘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库,刘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4号原告郭金库,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库与被告刘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