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金库与刘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金库,刘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174号原告郭金库,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刘艳,女,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金库与被告刘艳离婚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法律文书,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文凌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人民陪审员 徐 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效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