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0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807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1968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委托代理人XX安,陕西省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尚文智,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建军支付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就业补助共计197218.9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2860元后,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0109元并向申请人王建军支付。被执行人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了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286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榆中民二终字第00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