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民一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雍玲与徐学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雍玲,徐学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217号原告雍玲,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康县。委托代理人张玉蝶,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学智,男,194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张计红,河南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雍玲与被告徐学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就雍玲领取上国用(2012)第2622495号、26224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审理需以徐学智诉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雍玲颁发的上国用(2012)第2622496号土地使用证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全民审 判 员 耿继昌人民陪审员 丁合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