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赞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黄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