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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赞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黄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闫凯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