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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芦进香、杨永飞等与杨廷涛、杨永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杨廷涛,杨永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烟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芦进香。委托代理人:赵兵,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永飞。委托代理人:赵兵,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鹏鹏。委托代理人:赵兵,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利,山东昆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廷涛。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骁,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永生。再审申请人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因与被申请人杨廷涛、杨永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烟民四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从一审判决的认定可以概括为,杨永生是诉争房产共有人,有权处分共有房产;杨廷涛买房支付了合理价格300元,杨永生、徐玉娥将房屋交付杨廷涛,杨廷涛属于善意第三人;推定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对杨永生、徐玉娥卖房知晓,并未提出异议,杨永生与杨廷涛之间的买卖房屋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杨廷涛享有房屋所有权。从二审判决的认定可以概括为,杨永生卖房当时并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本无权处分该共同共有房屋;杨永生所卖房屋是以300元的不合理低价出卖的,杨廷涛所买房屋并未依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主张是善意第三人无法律依据;杨廷涛与杨永生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瑕疵,推定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知晓卖房事实,即主张享有房屋所有权,证据不足。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足以表明,杨永生并非房屋登记所有权人,擅自以不合理低价,将本属于杨培环合法继承人共同共有的房产出卖给杨廷涛。且不说杨永生自始至终否认自己就是房屋的出卖人,即便是作为共同共有人实际出卖,也未征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而且,杨永生所卖房屋并未依法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其与杨廷涛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存在明显瑕疵,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这说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以杨永生出卖共有房屋并推定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知情为由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明显不当,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就此上诉的理由成立。二审判决在明知诉争房屋买卖合同存在瑕疵,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下,既不依法改判,又不撤销、变更,仍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属明显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2014)烟民四终字第1106号民事判决,予以再审。杨廷涛提交意见称:1、关于案件事实一、二审已查清,涉案房屋系杨培环和李水兰夫妻的遗产,杨永生作为继承人之一系涉案房屋的共同共有人。2000年3月8日,杨永生以300元的合理价格将涉案房屋卖给杨廷涛,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杨廷涛依约付清了房款,杨永生将房屋交付给杨廷涛。杨廷涛对房屋进行了翻新、装饰,并居住使用至今。2、杨永生与杨廷涛之间买卖涉案房屋发生在2000年3月8日,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法无溯及力原则,本案应适用买卖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杨廷涛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综上,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应依法向杨永生主张损失,不应也无权向杨廷涛主张权利,应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涉案房屋原系杨培环、李水兰夫妻所有,杨培环夫妇共育有四个子女。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主张在杨培环、李水兰生前就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涉案房屋分给了三子杨建福,杨建福去世后房屋归三人共同共有。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对其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一、二审通过对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进行审查,认为证人与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且没有每个享有权利人签字的书面分书,亦没有提供涉案房屋全部合法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认定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主张享有涉案房屋所有权证据不充分并无不当。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要求确认杨永生与杨廷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要求杨廷涛返还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予以维持,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㈥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芦进香、杨永飞、杨鹏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武 静审判员 孙积波审判员 任美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