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甘泉卷闸门窗厂与甘泉县供销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泉县卷闸门窗厂,陕西省甘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甘泉县城关供销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卷闸门窗厂,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西门坪。法定代表人李改荣,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省甘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刘伟,主任。被执行人甘泉县城关供销社,住所地甘泉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李夏林,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终审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陕西省甘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甘泉县城关供销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省甘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甘泉县城关供销社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泉县卷闸门窗厂工程款697091.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0771元、执行费9370元。于2015年7月16日被执行人陕西省甘泉县供销合作联合社履行全部法律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534号终审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李延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 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