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执字第02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乔凤荣与刘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凤荣,刘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25号申请执行人乔凤荣,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刘桂荣,女,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乔凤荣与被执行人刘桂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桂荣在中国农业银行宁城汐子支行账号为6228481896******0651的存款2117.0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刘桂荣家庭共同财产,在其丈夫黄桂福名下在宁城农村商业银行二龙支行账号为6229760051*****2718内的存款17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本胜审判员  刘奇芳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德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