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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敖开忠、袁正杰与袁正杰、袁国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民保字第00125号原告敖开忠。被告袁正杰。被告袁国清。被告程春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开忠诉被告袁正杰、袁国清、程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敖开忠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程春华在襄阳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一套,原告敖开忠提供方某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敖开忠申请对被告程春华在襄阳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一套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程春华在襄阳和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房屋一套。查封期间交由被告程春华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二、查封方某名下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襄樊市房权证樊城区字第××号)一套。查封期间交由方某使用,但不得转让、抵押。查封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阮红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同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