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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韩波与林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波,林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06号原告韩波,男,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陈清,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维芳,福建温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林镇海,男,198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波与被告林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韩波负担。审判员  吴玛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