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陈昌仁与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仁,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芜经开民一初字第00498号原告:陈昌仁,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刘建生,经理。原告陈昌仁诉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小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昌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昌仁诉称:原告是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被告处从事装卸工工作,月工资为1600元左右。原、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4500元,并给付原告2014年7、8、9、10、11月在岗期间工资3820元及补贴200元。但被告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等共852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证明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所应支付的补偿金及所欠原告工资、补贴。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经庭审原告举证且结合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为:原告陈昌仁在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月工资除五险一金外1600元左右。原、被告于2014年1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并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协议约定被告给予原告一次性补偿金4500元,并支付原告2014年7、8、9、10、11月在岗期间工资3820元及补贴200元,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付清,但被告迟迟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认为:原告陈昌仁与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协议约定被告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分期付清,但其至今未依照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已构成了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补贴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昌仁支付经济补偿金及所欠工资、补贴共8520元;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芜湖微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小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诚附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