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荣亮、唐小勤等与韦庆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亮,唐小勤,韦庆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亮。申请执行人:唐小勤。被执行人:韦庆师。本院在执行黄荣亮、唐���勤申请执行韦庆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一初字第12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