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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黄荣亮、唐小勤等与韦庆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荣亮,唐小勤,韦庆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黄荣亮。申请执行人:唐小勤。被执行人:韦庆师。本院在执行黄荣亮、唐���勤申请执行韦庆师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四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武民一初字第12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汉高审判员  邹广北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