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林金冬与李彬、朱丽君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金冬,李彬,朱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裁定书文稿签发:审阅:会签:拟稿: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冬。被执行人李彬。被执行人朱丽君。申请执行人林金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彬、朱丽君银行存款人民币445000元(写明立案时应执行的金额,与执行通知书上的金额一致),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洲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温鹿东执民字第285-1号申请执行人林金冬,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海城,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7308270719。被执行人李彬,男,1982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广场路70号,公民身份号码:341102198203031012。被执行人朱丽君,女,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仰义乡周岙底村,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402156828。申请执行人林金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鹿城法院(2015)温鹿东商初字第00002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2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彬、朱丽君银行存款人民币445000元(写明立案时应执行的金额,与执行通知书上的金额一致),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被执行人为单位时可不写),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潘世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谢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