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执民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陈基铭与干孟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基铭,干孟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陈基铭。被执行人干孟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基铭与被执行人干孟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干孟军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基铭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待被执行人干孟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审 判 员 宛敏强审 判 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卢孟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