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270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被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和县。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欲给被告张某某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银燕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彩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