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熟执字第008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方伟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方伟民,张好娟,张红彪,朱海霞,孔纯亮,张艳梅,常熟市德弘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豪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建纺业有限公司,陈庚远,方宏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执字第008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白雪路30号。负责人陈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韩世聪,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倩茹,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伟民。被执行人张好娟。被执行人张红彪。被执行人朱海霞。被执行人孔纯亮。被执行人张艳梅。被执行人常熟市德弘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练塘颜巷村。法定代表人方梦月。被执行人苏州豪腾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常昆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彪。被执行人常熟市志建纺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尚湖镇(冶塘)新裕村。法定代表人孔纯亮。被执行人陈庚远。被执行人方宏粼。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与方伟民、张好娟、张红彪、朱海霞、孔纯亮、张艳梅、常熟市德弘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豪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建纺业有限公司、陈庚远、方宏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熟商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据该判决:方伟民、张好娟共同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660147.92元,支付计算至2014年5月19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合计53692.55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2.15%计算的罚息、复利。支付律师费人民币64800元。张红彪与朱海霞、孔纯亮与张艳梅对方伟民与张好娟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分别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常熟市德弘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豪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建纺业有限公司对方伟民、张好娟的涉案债务在最高额人民币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庚远与方宏粼对方伟民、张好娟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34760元,由方伟民、张好娟负担,张红彪、朱海霞、孔纯亮、张艳梅、常熟市德弘服饰商贸有限公司、苏州豪腾制衣有限公司、常熟市志建纺业有限公司、陈庚远、方宏粼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名下无汽车。陈庚远、方宏粼名下有位于常熟市海虞北路45号常熟世界贸易中心A1602等房产,枫林路2号听枫园10幢110、海虞北路158-1号、二层、三层,汇文路1号中江广场2号楼407房产,以上房产均设立了抵押。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上述房屋均设立抵押,不要求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可待他案处理结果,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暂无法在本案中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熟商初字第01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葛晓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