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梁嘉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203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经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7月2日对其取保候审,经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5年6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7月14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18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明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国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明犯盗窃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4年5月中旬一天23时许,被告人梁某明伙同梁某暖、黄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之一花场内,盗窃了一只清远鸡(价值人民币90元),后三人将盗得的鸡只加工食用。2.2014年5月29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梁某明驾驶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之一花场内,盗窃了两只清远鸡(价值人民币240元),后与朋友将盗得的鸡只加工食用。3.2014年6月3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明伙同郭某锋、郭某坤(二人均另案处理)驾乘摩托车去到佛山市顺德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号之一花场内,盗窃了两只清远鸡(价值人民币120元),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起回赃物鸡只,已发还给被害人。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当场盘问、检查笔录;被害人梁某娥的陈述及指认笔录;被告人梁某明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黄某某、郭某坤、郭某锋的证言及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梁某明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梁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明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涉案部分赃物已起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梁某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明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 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瑞青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