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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6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吴连乡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吴连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66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吕忠仁。被执行人吴连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于2015年03月0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执行人吴连乡支付令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连乡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连乡缴纳执行款139217.00元;二、负担本案支付令申请费1028.00元,申请执行费1988.00元。但被执行人仅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余款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连乡的财产情况,发现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县支行有存款,本院已予扣划11174.94元;被执行人吴连乡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连乡在中国农业银行苍南县支行的存款11174.94元,本院已予扣划由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吴连乡除已履行和扣划款外,尚欠88042.06元及相关规费,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2015)温苍执民字第667号裁定书、有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浙江虹泰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发现被执行人吴连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6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