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翟慎兰与宋传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慎兰,宋传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翟慎兰,女,195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传会,女,1969年5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翟慎兰与宋传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源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执行完毕。审判员  王蓝璋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