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民二初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与王荣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王荣姣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西民二初字第547号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渠首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全天宾,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荣姣,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荣姣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王荣姣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荣姣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淅川县亚宝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杜继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