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蒋锡元、林建民等与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锡元,林建民,孟俊贤,黄锦荣,戴玲德,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蒋锡元。申请人林建民。申请人孟俊贤。申请人黄锦荣。申请人戴玲德。被申请人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棉花巷李巷28号302室民室内。法定代表人杨满龙。申请人蒋锡元、林建民、孟俊贤、黄锦荣、戴玲德与被申请人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蒋锡元、林建民、孟俊贤、黄锦荣、戴玲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华东企业发展咨询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刚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