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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务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碧娟申请执行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高碧娟,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申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高碧娟申请执行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