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务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碧娟申请执行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务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高碧娟,女,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申志,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仡佬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务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受理高碧娟申请执行申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申请执行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诉。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务执字第1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正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