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武钢襄阳重材公司与佛山建亚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三财保字第00108号原告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襄阳重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华强路18号。法定代表人汪福民。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建亚五金模具厂(以下简称佛山建亚模具厂)。经营者高奇志。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钢襄阳重材公司与被告佛山建亚模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佛山建亚模具厂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建亚五金模具厂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财产;二、查封原告武钢集团襄阳重型装备材料有限公司所有,并作为其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担保的鄂FC21**号轿车一辆和鄂FBCN2**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姚成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陈洪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