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法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吴文忠与潘秀月、罗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文忠,潘秀月,罗斌,罗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法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吴文忠,居民。被执行人潘秀月,居民。被执行人罗斌,居民。被执行人罗震,乐业县环卫站职工。关于吴文忠与潘秀月、罗斌、罗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乐民一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潘秀月、罗斌、罗震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吴文忠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权利人吴文忠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8日,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百中执协字第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潘秀月系列案由右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一同移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法执字第107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序飞审判员 田应泽审判员 杨永瑶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宝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