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商初字第00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商初字第00777号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秀峰商贸城10栋二楼24、25号。法定代表人罗向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寻建镓。委托代理人汤曦。被告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许林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磊,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德众,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宏昌钢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5595元减半收取22797.50元由原告湖南长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志成人民陪审员 张惠良人民陪审员 张春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学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