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二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原告麦积区宏昌达商行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积区宏昌达商行,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二初字第198号原告麦积区宏昌达商行,经营场所天水市麦积区新建巷宏达小区。登记经营者郝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麦积区宏昌达商行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麦积区宏昌达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麦积区宏昌达商行负担。退回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审 判 长 郭 红代理审判员 曹晓明人民陪审员 陈旺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柏XX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