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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日刑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涛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佃,陈某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日刑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佃,男。原审被告人陈某涛,男。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涛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五年五月七日作出(2015)莒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佃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佃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某佃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某佃撤回上诉。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2015)莒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娟审判员 苗自富审判员 胡凤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佟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