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方舟会计师事务所与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方舟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舟山方舟会计师事务所,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浙江半岛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负债较多,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因多为抵押房产暂时无法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68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姚信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