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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0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XX利确权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利,胡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040-2号申请执行人:XX利,女,1969年4月29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程度。被执行人:胡丽萍,女,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合镇三合村李庄29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4)东民一初字第013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9日依法委托安徽文萱艺术品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胡丽萍所有的登记在其丈夫李林名下的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1号楼103室房产(产权证号20088004**)。2015年7月11日曹玉萍以117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一、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1号楼1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阜字第20088004**号)一套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曹玉萍所有。[位于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丽晶佳苑小区1号楼1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阜字第20088004**号)一套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曹玉萍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曹玉萍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海滨审 判 员  邢凤跃代理审判员  谢 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梁 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