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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冉军与李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军,李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56号申请执行人:冉军,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乐山市。被执行人:李学平,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冉军申请执行李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780元,负担案件的执行费840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待峨眉山市川主乡莲花煤矿“以奖代补”款发放后再参与分配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易兴汶审判员  吴 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利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