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民初字第2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陈晓荣与刘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荣,刘俊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2136号原告陈晓荣,女,汉族,1965年7月30日出生,四川省三台县人,退休职工,现住库尔勒市。被告刘俊恒,男,汉族,52岁,籍贯不祥,私企负责人,现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荣诉被告刘俊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诉讼文书未能被被告实际接受,现原告申请按照法律规定驳回其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晓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原告陈晓荣。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杰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和箭 来自